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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勿使用非法元件改裝,以免觸犯相關之交通法規

本公司在此聲明請勿使用非法元件改裝,以免觸犯相關之交通法規。

達富(DAF)生產製造及銷售之汽車及零件,均符合政府所公告之「污染及噪音相關法規」、「車輛型式安全審驗認證」及「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」等法規,所有污染、噪音、安全審驗相關控制零件皆符合法規標準。目前交通部(監理)、內政部警政署(警察)與環保署(環保)聯合執行「使用中車輛聯合稽核計畫」,依相關法令針對不當改裝行為之車輛,加強取締。
本公司在此聲明請勿使用非法元件改裝,以免觸犯相關之交通法規。

法規依據:
1.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:
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
罰鍰:
一、各項異動,不依規定申報登記。
二、除頭燈外之燈光、雨刮、喇叭、照後鏡、排氣管、消音器設備不全或
損壞不予修復,或擅自增、減、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。
三、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。
四、計程車,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、車頂燈、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
、後兩邊玻璃門上,黏貼不透明反光紙。
五、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。
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、反光紙並應撤除;第五款除應依最高
額處罰外,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。

2.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:
汽車車身、引擎、底盤、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,或因交通事故遭受
重大損壞修復後,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,處汽車所
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,並責令其檢驗。
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,並吊扣牌照三個月;三年
內經吊扣牌照二次,再違反前項規定者,吊銷牌照。

3.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:
拆除消音器,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。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,並當場禁止其駕駛。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,並吊銷其駕駛執照。